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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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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注销下列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

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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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