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4起案件公布如下:
一、日照市某村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经查,日照市某村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部分药品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随货同行单,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日照某中兴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经查,日照某中兴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莒县某家康药店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经查,莒县某家康药店经营的部分医疗器械的标签内容与备案内容不一致,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莒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五莲县某博美妆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经查,五莲县某博美妆店经营的3款唇膏类产品属于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五莲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化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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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日照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