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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用于生成长图二维码)

窦永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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